对职工工伤不理不睬 企业难逃赔偿责任
楚某与烟台开发区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楚某在公司内主要从事组装驾驶室工作。2009年11月23日,楚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6天,2009年12月19日出院回家继续康复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3万多元。住院期间,楚某一直由家人负责护理。2010年12月24日,该公司向楚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没有注明任何理由,并于2011年1月为楚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和停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养伤期间,楚某提出请求要求认定工伤,但公司一直以其无证驾驶、不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之后,楚某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2010年12月31日,烟台开发区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楚某受伤为工伤。该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却未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6月1日,经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楚某为伤残8级。此时,楚某为尽快落实工伤待遇,提出与公司私下解决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自己7万元,以后落实的各项工伤补助全归公司,自己绝不再与公司有任何争议。但该公司领导仍然不予理睬,反而对楚某的伤残等级评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2011年8月31日,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楚某为伤残5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之后,楚某与该公司为落实5级伤残工伤待遇再次发生纠纷,遂于2011年12月1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以及赔偿金等25万多元。
仲裁委立案审理后,应楚某的要求,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楚某各项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等20万元,该公司协助楚某落实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归该公司所有,楚某不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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