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突发疾病非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重庆万州冉兵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工地负责人汤**在4号工棚发现张**身体状况异常,后报当地120,120赶到现场发现张**已经死亡,后双方报警。后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技侦人员勘验现场、勘验尸表后,走访调查后排除他杀,确认为张**为因病死亡。
办案实况:
一、本律师接受死者配偶李**的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前往甘肃省武威市***工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调查了解工地的知情人员,得知张**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不能按工亡赔偿,只能按其他人身损害为由索赔。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本案尽量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因跨省诉讼一是诉讼成本较大,二是诉讼周期较长,即使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可能要比协商解决要多些,但委托人实际得到的赔偿金不一定比协商解决得到的赔偿金多。基于此,当事人同意作些让步与对方协商解决。
二、与对方的协商经过。本律师与当事人确定本案走协商解决之路后,本律师就与对方的负责人约定谈判的时间。对方看出我方不愿走诉讼之路,第一次谈判根本没有诚意。对方称只从出于人道的角度支付6万元的赔偿金,否则就要求我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总的赔偿金6万元除开我方的差旅费、丧葬费等,根本就没有剩余的。对方一拖就是几天,本律师看到对方是采用拖的方式逼迫我方答应对方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也采取了特殊的手段,给对方施加压力。最后,该案在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清源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甘肃省武威市**建筑公司和汤**全额承担我方的所有开支、丧葬费后,另一次支付我方赔偿金15万元。
三、办案心得:律师办案,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