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随着我国就业工种的增加和灵活就业的放宽,职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情况变得容易和常见。如何规范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发生工伤时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1日颁布和实施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这些单位都应该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全额缴纳保险费,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得以该职工在其他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单位为其参加保险,单位拒绝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当该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得以该职工已经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职工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拒绝职工对本单位的过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