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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村民请求分配的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村民请求分配的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该条规定应当结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全面理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以及进行分配的具体数额,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是,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并确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则确定该方案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作为基本判断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将户口迁回被上诉人百尺村委会所在的肥城市老城镇百尺村,与百尺村委会就计划生育、承担相应义务等达成协议,长期固定在百尺村生活,应当认定三上诉人当时具有百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百尺村委会已经与该村李坡村民小组及党员、议事代表按照相应程序制定《关于百尺村一组征地款部分余款的分配方案》,李建英、李春刚、李文静在百尺村委会制定该方案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就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进行实体审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xxx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标题:李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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