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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与我无关
发布日期:2019-04-07    作者:刘疆律师
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8月28日,红红公司(被告一)与滕某(原告)签订《企业委托借款书》,约定红红公司委托滕某与向某签订《借款合同》,红红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借款合同》约定:向某出借100万元年利率16%,逾期未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中光公司(被告二)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红红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同时,向某认为李某(被告三,本案当事人)作为红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最终,法院判令李某(本案被告三)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刘疆律师点评
本案的诉讼焦点:
    李某是否要承担100万的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认为,李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借款到期后又对向某进行过口头承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对该承诺进行了录音。刘律师认为,原告不能仅凭一段录音认定李某与本次借款有直接关联,自己的当事人李某亦不应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定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刘律师建议:
    近几年民间借贷业务迅猛发展,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法律不熟悉所以盲目签署一些法律文件,由此带来了很多不利后果。
    另外,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一定要尽可能的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合同内容要尽可能想尽。约定好相关责任承担,以及借款人、还款人、保证人的责任义务。
最后,作为案外人在涉及他人债务时,不要轻易做出承担责任的相关承诺,特别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诺。作为出借人,如果要证明相关人员存在还款责任,一定要从还款表示、款项用途等方面出发,尽可能的完善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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