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肖女士购买了位于佛山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同年11月,开发商通知肖女士收楼时,肖女士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
为此,肖女士多次与开发商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无果后,肖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开发商将涉讼房屋提交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提交整改方案,然后交由开发商修补房屋,待符合交楼标准后尽快交付肖女士使用,同时请求判令开发商从约定交付之日起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根据肖女士的申请将房屋交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涉讼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开发商收到鉴定报告后,自行对房屋进行了维修。
法院认为,涉讼房屋的质量问题未涉及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或直接影响居住安全,故对于肖女士关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虽涉讼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但因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仍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因此,判令开发商依修复方案对房屋进行维修处理,同时从约定交付房屋期限次日起至义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给肖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