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柏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胜诉
黄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X村X号有三间平房,柏某的房屋在三间平房的前面西边,柏某的房屋后檐距离黄某前檐直线距离10米。后柏某在自家东边围墙外建造了约10平方米的水泥场地。黄某认为柏某建造水泥场的地方系在其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的,故诉至法院要求柏某排除妨碍,拆除水泥地,搬走堆放的柴草,柏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我所律师经过现场取证,向证人证言取证,对方亦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最终法院驳回黄某诉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