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被告相邻关系纠纷胜诉一案
双方系宝钢集团南京轧钢总厂的退休职工。原告系南京市建邺区湖西街x号x幢一单元x室的居住人,被告系南京市建邺区湖西街x号x幢一单元x室的居住人。原、被告房屋均系宝钢集团南京轧钢总厂分配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2014年1月开始,原告房屋开始出现渗水等状况,后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对其家中进行了防水维修工作。后再次发生漏水情况,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应诉。经法院协调,被告又对其家中进行了防水处理维修。但对于损失赔偿等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漏水与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对漏水形成原因申请鉴定,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