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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拆迁人应及时予以征收拆迁安置补偿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原告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且附近地段进行了工程建设,虽然xx区政府没有就两幢楼下达征收决定和采取补偿安置措施,但是xx区政府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让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符合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出让,征收安置,行政诉讼
【引言】 在征地拆迁中,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对该住宅楼的征收安置补偿应予以及时落实。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金某某与xxxx区人民政府、xx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辽xx行初xxx号”。
【基本案情】
1.原告拥有位于xxxxxx15-1号楼的住宅一处,在该楼的北侧还有一处xx15-2号楼,该两幢楼属于公务员公寓。2012827日,xx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xxx公司签订xx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2.2014519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资金问题的会议纪要记载:由xx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1)解决xxx公司缴交土地出让金及返还其两幢公务员公寓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相关事宜。(2)尽快拆除两幢公务员公寓。被告xx区政府在庭审中称xxxxxx15-1号楼、15-2号楼的房屋由于与原告等住户未达成协议故未征收,也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1.本案被告xx区政府应当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xxxxxx15-1号楼、15-2号楼的住户予以征收安置补偿。
2.理由体现在,第一,由于xx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xxx公司在原告房屋所在地附近地段进行了工程建设,其建设的楼盘楼层高,影响到原告室内日照、通风、采光。第二,本案庭审中原告及被告xx区政府均认可就本案争议的xx15-1号和15-2号楼双方就征收补偿的事情进行过协商,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此节事实说明被告xx区政府有征收拆迁该两幢楼的意愿。第三,2014519xx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由xx区政府负责尽快拆除两幢公务员公寓。
3.综上,虽然xx区政府没有就两幢楼下达征收决定和采取补偿安置措施,但是xx区政府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让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符合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xxxxxx15-1号楼、15-2号楼住户予以征收安置补偿。
【讨论】
1.原告认为,原告居住的住宅楼位于xxxx15-1号楼x单元x号,该楼1998年建成入住,属政府公务员住宅。2012年初,xx区政府召集原告两栋住宅所有业主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公布了两套动迁方案,双方没有就动迁事宜达成共识。原告住宅楼的对面建起了34层高楼。2014年开始,由于第三人违规施工,粉尘、噪音、强灯光影响原告休息,退休老人终日在家不见阳光,身体健康受到很大影响。
2.被告认为,原告所诉遮挡住宅日照、采光、通风侵犯用益物权系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因此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依照法律和政策给予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无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1.未作出征收决定违法征收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征地拆迁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征收拆迁:高速公路修建至原告住房2米处,该房屋应纳入征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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