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B村村集体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将新开垦的部分土地高价发包给本村7户村民,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口头规定承包方在一次性交纳承包费后,可自由使用这部分土地。村民表示虽然村集体未明确指出这部分土地为宅基地,但是他们承包这部分土地并愿意支付高昂承包费的目是为了建住宅”。
由此,法院认定B村是以土地承包的名义,出售给村民土地用于建房,但是由于这部分土地未通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不属于宅基地,因此不能作为卖宅基地列入农民负担类案件处理。再就是村民还未在这部分土地上建住房,还未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因此也不应作为非法卖地案件进行处理。只能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列入土地承包类案件进行处理。
处理
一是B村村集体与承包农户的口头协议及协议内容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未经依法批准不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等规定,因此B村村集体与承包农户的口头协议无效,村集体退还已收取的承包费。
二是按照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村集体通过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补给新增人口,在调整或补地前可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的形式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村集体可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有偿承包,用于弥补开垦土地时的支出。但承包时要严格程序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到期后补给新增人口。
三是之前已承包土地的7户,这次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果未获得承包权,其青苗补偿由村集体负责与新承包户协调解决。
四是B村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差,未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发包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该村主要和直接负责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