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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首例适用“认罪协商”案件:蔡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市成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自20151月以来,朝阳院先后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工作意见》等工作规范,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然而在试点中,由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罪名、量刑存有异议导致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为进一步提升速裁程序适用比率,朝阳院引入认罪协商机制,推进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
 
认罪协商机制主要内容
 
认罪协商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以协议确定的罪名遭到起诉,但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会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认罪协商只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协商的内容仅仅限于量刑幅度,对犯罪事实认定和罪名不适用认罪协商。
 
朝阳法院首例适用认罪协商的案件——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1510月,朝阳院在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首次适用认罪协商
 
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7mg/100ml,且具有自首和赔偿情节。朝阳院在原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零十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减轻20%量刑幅度与蔡某某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全国首例辩诉交易案——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回顾
 
如果向前回溯,我国首例适用类似认罪协商的辩诉交易案件可以定位到2002年。
 
基本案情2001年某日晚,司机孟广虎驾车与和王姓小吊车司机因争道,在绥芬河火车站广场附近发生争吵。孟广虎见对方人多,自己势单力薄,遂打电话叫来六个朋友相助。双方发生斗殴。结果造成王某严重受伤,小腿骨折,脾脏破裂。警方赶来时,孟广虎的朋友均已逃走,只剩下孟广虎一人。孟遂被警方刑事拘留。在审讯中,孟广虎供认只打了被害人一拳。王某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重伤,其伤是铁器造成。本案中,由于孟广虎的同案嫌疑人难以抓获,且即便抓获了同案嫌疑人,在夜晚混战的情况下也难以调查取证,故此,孟广虎等七人将王某打成重伤的基本事实虽然可以确定,但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具体细节事实不清。

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孟广虎本人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承认,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妥当。
 
2002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经协商并报高级法院批准,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结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审结过程:检察官在孟广虎的辩护律师征得孟广虎本人同意后,与其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孟广虎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孟广虎的辩护律师放弃无罪辩护观点,同意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孟广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同意孟广虎及其辩护律师的请求,建议法院对孟广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检察官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法院审查控辩双方的协议,予以认可,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前调解。孟广虎同意赔偿被害人4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询问了辩诉交易达成的过程和内容,未经法庭调查即转入定罪量刑,开庭时间只用了25分钟。法官当庭询问孟广虎是否了解辩诉交易是怎么回事,达成的协议是否出于自愿;再询问王某是否已经得到赔偿金,对孟广虎的刑事处罚有何意见。最后,法院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4万元。
 
该案的审理受到部分专业人士的好评,被媒体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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