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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10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因管理粗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福昌公司于201510月突然停产,引发了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引起深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1511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20166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审理情况
鉴于福昌公司被申请重整事发突然,仓促进入司法程序不利于重整工作推进,深圳中院充分运用立案审查程序,开创性地采取了预重整模式,即在裁定受理案件前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福昌公司,指导管理人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协调。2015111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139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法院全面掌握福昌公司的状况,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坚定进一步投资介入的信心。通过预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2016119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09844768.28元。深圳中院将在后续工作中综合考察福昌公司现状,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指导重整工作依法推进。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预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实践的有益创新与摸索。预重整制度结合了私权范畴的企业重组和公法范畴的司法重整优点,可有效降低重整(组)成本、节约重整(组)时间,更加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极大提高重整成功几率。本案中,深圳中院探索性地采用了预重整的审理方式,为困境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了企业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具体表现为:
通过预重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得以提前介入重整企业,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充分了解困境企业,评估企业重整可能性,为企业正式重整奠定良好基础。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前有大大小小供应商债权人500余家,另外还有多笔银行借贷,停产停业后,除供应商债权、银行债权外,还存在拖欠税费、员工经济补偿金、厂房租金等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另外,由于公司原管理层缺位,公司资产及财务资料等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况。按常规判断,此类制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较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针对以上情况分别与各方进行沟通、排查,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对福昌公司的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分类及相关分析。
通过预重整,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管理人得以尽可能沟通协调有关各方,为实现重整排除障碍。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后,供应商债权人除以各种方式维权外,对企业恢复生产及重整也有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当地政府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耐心解释,既平缓了相关方过激的情绪,也使各方对福昌公司重整后的期望值趋于合理,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同时,管理人也对诸如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的维持、工业园占用、原管理层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抵押权的撤销等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合理地设定解决方案,以待后续落实和解决。
通过预重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是本案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福昌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4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设法协调,及时垫付员工的部分债权,有效防止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预重整程序使人民法院、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全盘的了解,提前解决了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实现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论证,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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