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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原则“的最佳运用-----海南天弘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商场如战场,很多时候,没有绝对的正义可讲,就是可见的利润和环环相扣的项目进程,时间上的拖延本身就是一种损失,然而双方的合作预期理解可能也会出现误差,这些误差就是合作双方的摩擦,商业化的节奏这么快,而这些摩擦往往还来不及纠正就已经演化为纠纷,曾经合作的很好的两方公司就要对簿公堂。
其实,我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场官司,我不是赢在对方海南天弘公司的律师太弱,也不是赢在深圳中祥公司掌握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是赢在“外观主义原则”,从外观表面来看,海南天弘公司本身的合同执行天然存在缺陷,财务账目和执行进度乱了套,没有一一对应,这些杂乱的账目就是在市场浪潮的一般第三者看来,也是海南天弘公司理亏,而海南天弘公司又拿不出证明每一笔交易款项和每一个合同项目对应的有力证据,只能惜败于我方当事人深圳中祥公司。
案情简介:海南天弘公司和深圳中祥公司从五年前开始合作,一直很愉快,过去的5年间签订了一系列的产品购买合同。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关于PH10户外全彩屏,总货款140万人民币,约定3日后预付3万定金,在完成50%的屏幕箱体安装,进场20天时,支付70万,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3日内支付60万,扣押剩余的7万人民币作为两年保修的质量担保金。又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了关于室内三合一p5单元板购买合同,货款202380人民币,约定3日后海南天弘公司向深圳中祥公司支付1万定金,因为公司资金紧张,余款在完成2011年4月18日的合同的50%进度时支付,迟延一天支付拖延货款的0.5%
事实上,深圳中祥公司通过商业伙伴找到我的时候,中祥公司已经收到了一系列合同的货款,除了2011年5月13日合同的货款,我仔细研究了这个案件的诉讼方案,2011年4月18日的合同已经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海南天弘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已经签名确认,但是对方辩称签名确认只是确认安装完毕,但是没有投入调试,并且已经发现该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觉得风险在于,深圳中祥公司和海南天弘公司的系列合同,货款的支付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支付时间上各有拖延或者提前,合并或者分期,法官是否会按照自由心证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我方深圳中祥公司没有完成合同,最终决定从外观主义立场来切入,深圳中祥公司已经收到大部分合同货款,可以佐证中祥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要求海南天弘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2380万和违约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果然,最后,法官支持了我方深圳中祥公司的诉求,唯一不在我预料中的是,法官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改变了违约金的支付规则,由0.5%降低到0.1%,最终一共判决海南天弘公司支付我方23万。
商业,市场规则,钱要用制度管理,而不是任由人情支配,合同项目进程执行,账目收付都要具体化理由,才不会造成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可以反驳对方观点,这是我的一点对于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预防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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