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案例:公民合法财产受侵害,公安局竟不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丁先生、钟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王雨萌律师【被告】临沂市某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
案情简介
丁先生、钟先生系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种地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2017年11月和2018年5月,丁先生、钟先生的承包的土地两次被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强占、地上青苗被破坏。丁先生、钟先生多次拨打110报警,请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然而,公安分局没有出警,也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先生、钟先生二人协商,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于是委托了专门从事征收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赵健、王维雪、王雨萌三位律师组成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公安局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公安分局对委托人报警后,不进行调查处理,其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其行政不作为不但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针对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对**的请求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