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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入户盗窃财物 一男子获刑十一个月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8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用卡片采取插卡的方式打开住户大门的防盗门,进入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某小区被害人彭某家中盗窃,在室内的房间内盗取一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6日凌晨、7月13日凌晨、8月13日凌晨熊某采用同样方式,再次进入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某小区被害人胡某家中、被害人刘某家中、被害人陶某家中,三次分别窃得三百余元人民币、一部华为手机和二百余元人民币、七百余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

  2018年8月17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朝阳小区附近将熊某抓获,查获赃物笔记本电脑和华为手机,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赃款已被熊某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索尼笔记本电脑以及华为手机进行价格鉴定,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整,华为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整。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多次入户盗窃、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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