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张茜,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2日,家住嘉定区的张某联系被告人XXX欲购买5根大麻烟,并通过微信转账给XXX人民币750元,张某收到XXX上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大麻烟5根。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XXX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3月4日将其抓获,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毒资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