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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合同存有一定风险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②格式合同。③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民事关系的协议生效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要生效,必须以双方签字确认或者采取确认书的形式都可以。但是以传真件的方式约定合同的,合同正式文本如果再进行确认最好。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以发传真的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对方是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或者是伪造签字,都有可能,还有就是就算你签订了合同,对方并不是本人或有代理能力的人,虽然在民法上你可以追偿,但是实际操作中麻烦很多,所以最好还是当面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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