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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的司机师傅注意:一定要和雇主签订雇佣协议或劳动合同规避诉累风险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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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 
 
201554日上午,罗某驾驶苏XXX牌中型箱式货车,和在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多处骨折,车辆受损。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进行内固定治疗,产生医疗费124344元,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司机罗某负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原告杨某于20161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承担已经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


本文作者接受被告罗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根据罗某陈述并结合原告的病例材料,可以得知,原告由于车轮碾压伤害严重,造成足部多处骨折,胫腓骨折内固定。虽然经治疗一年多,但恢复并不好,近期受伤部位又折断错位没有愈合,需要准备第二次手术(金额估计十几万),案件不可能一次性解决。原告的策略应是分两次起诉,第一次诉讼仅仅是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财产损失。第一次起诉很关键是基础,第二次起诉需要司法鉴定确定各项具体损失,数额不可测。涉案车辆商业险仅仅20万,加上交强险才32万,原告医疗费前后保守估计20多万,原告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不够理赔。原告仅仅起诉机动车司机罗某、保险公司、名义车主XXX油脂公司(该公司地址不正确,电话无法联系,可能不出庭,车辆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无法查清关车辆关系)。本案涉案车辆,实际车主是XXX商行,机动车司机罗某是该商行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在送货途中,属于职务行为。经过律师调查,交警队的所有材料里没有XXX商行任何信息,原告不知情,没有起诉实际车主及雇主XXX商行。
 
鉴于罗某的雇主、实际车主XXX商行没有在本案出现,名义车主XXX公司无法联系,无法查清车辆关系。作为第一被告罗某可能承担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将要面临两次诉讼和巨额赔付,如果不及时披露雇主,将不利于罗某权利维护。
 
于是本律师及时联系法院,以遗漏必要被告为由,申请追加罗某所在的XXX商行为本案共同被告。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一 审
 
第一被告罗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是被告XXX商行员工,职务送货司机,事故发生是送货途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雇员侵害由雇主承担。罗某提供和XXX商行负责人吴某谈话录音及笔录、商行的员工微信群聊天记录、送货单照片、交警部门违章处罚单照片、通信录照片、工作日志(原件)等证据证明罗某系XXX商行员工,并在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追加的被告:雇主、实际车主XXX商行收到传票无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出具答辩意见,法院按缺席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罗某全责,原告损失由被告罗某全额承担,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赔付为132212元(第三责任险保额20万);鉴于事故车辆的保险利益中能够得到满足,因此本院对被告罗某辩称所涉法律关系不予理涉;罗某提供证明雇佣关系证据多是照片均非原件,原告和保险公司有异议,限期内没有补足进一步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至于罗某和XXX商行之间关系及其赔偿的最终承担,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可另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本次诉讼赔损失130941元。
 
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于一审对被追加的雇主XXX商行和罗某之间关系并没有涉及,让罗某另诉。律师向其讲明风险,但是罗某没有上诉。

 
鉴于一审不利因素,原告将面临第二次不确定金额诉讼,律师建议罗某只有另行劳动仲裁确认和XXX商行劳动关系,来规避第二次诉讼风险。
 
二 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及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杨某14033元,理由如下:
 
1.原告撤回对XXX油脂公司起诉,本案不再涉及商业险,被保险人车主不到庭无法查明驾驶员和被保险人之间何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上诉人承担法律适用错误。
 
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但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肇事车处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并按照非营运车辆的费率缴纳保费,但是行驶证记载使用性质为货运(营运性),属于使用性质改变,被保险人并没有办理批改手续,也没有按照营运车辆补缴保费。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四项2款加黑加粗体约定:“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商业险拒绝赔偿。
 
收到保险公司上诉状,罗某很是紧张,感到很意外,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险赔偿,根据一审认定,杨某巨额损失只有罗某个人赔付。肇事车辆是营运性质,然而雇主XXX商行却按照非营运车辆费率买保险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罗某感觉不可思议,觉得自己被蒙骗了。


开庭期间,原告律师和我方站在一起反驳保险公司上诉意见,我主要依据保险法等法规积极抗辩:
 
1. 认为上诉人精通保险费率,如果存在费率计算错误,是上诉人属于审查疏忽,责任不在被保险人;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义务;
 
3. 所谓拒绝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没有任何提示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当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4. 庭审中保险公司律师仅仅提供一份通用的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例,本律师认为不具备证据形式,仅仅是法条,更不具备提示作用。并且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被保险人任何签字确认方面证据,上诉人属于举证不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二审法官当庭要求上诉人限期提交相关证据。
 
二审休庭后,法官侧重调解工作,建议罗某向保险公司补缴差额保险费,动员保险公司撤诉。最后罗某补缴保费,保险公司撤诉二审结案。
 
值得庆幸的是在我的建议下,罗某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交通事故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已经劳动仲裁已经确认罗某和XXXX商行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了,可以很好应对杨某第二次起诉,即使杨某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罗某可以凭据有利证据再次追加XXX商行为被告参与诉讼,承担雇员侵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短评
 
1. 交通事故诉讼中,赔偿主体不可以遗漏,需要谨慎列明以备庭审查明各方责任和过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双方责任比例,并没有完全列明赔偿主体。具体赔偿责任主体,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主体可以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机动车所有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司机用人单位或雇主、挂靠公司、机动车管理人员、多次转让机动车最后受让人、驾驶培训单位、道路管理者、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者、道路瑕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特殊主体的监护人等。


2. 罗某辩称是履行职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XXX商行是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追加参与案件审理,承担雇主责任。诉讼关键:如何举证证明雇佣关系和职务行为。罗某的举证任务很重,如果有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考勤卡等有力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但是罗某无法提供证人出庭,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仅仅提供与老板的录音、一些模糊送货单手机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用人单位不出庭质证,其他当事人不认同情况下,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罗某主张。
 
四、提醒打工的司机朋友们
 
1.一定和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个人承担交通事故巨额赔偿风险。


2.即使不能签订合同,也要工作中积极搜集和保存劳动或雇佣关系方面的证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开货车司机要有适驾证照和从业资格证,谨慎查看所驾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4.需要查看所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过期,商业险保险金额是多少。交强险医疗费最高限额1万元,商业保险保额一般不要低于一百万。一般交通事故如遇人身伤害,如果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就需要两次手术,仅仅医疗费就要几万甚至十几万,如果鉴定伤残,赔偿项目和金额更多,不可小觑。
 
5.按照交通规则行车,谨慎驾驶、不喝酒,不逃逸、遇事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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