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调委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时,对X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伤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程度,医患双方均不对等,实际赔偿数额应明显多于《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故该《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予撤销。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调委,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赔偿责任
【前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途径。在医调委的调解阶段的论证,由于医学会专家不公开进行,没有听证程序,直接导致论证结论没有客观公正性。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院一方,利用自己精通医学知识的优势,并且利用患者一方没有经验,不熟悉自身疾病,致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医调委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患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该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患者因多年前车祸外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当地医院保守治疗后,骨折畸形愈合,髋部活动受限,行走困难。2014年7月7日,患者到X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患肢肿胀,创口出现淡血性渗出,不封口。2014年7月31日,患者在甲医院被诊断为“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切口感染”。2017年5月25日,患者与X省医院在X省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鉴定会专家的结论,由X省医院赔偿患者123008.50元,患者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接受了赔偿款。2017年6月23日,患者向XXX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鉴定,经该中心鉴定,评定患者为七级伤残。患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患者与X省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
【结果】法院认为,在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患者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依据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患者的伤残等级七级,据此计算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数额明显多于《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且X省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患者所受损害程度及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应当有充分认知,在患者不具有专业知识、对自己的损伤程度及是否构成伤残不能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医调委主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对X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伤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程度,医患双方均不对等,故该《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予撤销。
【讨论】本案在调解中,医调委以及鉴定专家应当知道在调解前患者已经出现“术后左股骨上移、假体脱位下移、假体松动、髋关节活动障碍”等情况,该后果与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可能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较高的情况。但是,在医调委主持下,不顾患者身体当时的状况作出了较低的赔偿意见。且在《调解协议》中对患者作了禁止性规定,不允许患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调解协议》签订后,患者病情加重,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最终,法院认定医调委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医调委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后,患者可以另案提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诉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以案释法: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医疗纠纷责任保险可以发挥重要作用。3.以案释法: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4.以案释法:患者住院期间烫伤的医疗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作者说明】原始资料来源于“关某某、xxxx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黑xx民终x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