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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赔偿后反悔起诉撤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张梅律师
心脏病患者在手术后死亡,医院依据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向患者家属赔偿40万元。医院履行完协议,患者家属又突然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16日,曹某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朝阳某医院心外科并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同年8月7日,曹某在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8 月29日,曹某的丈夫作为患方家属代表与医院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医院向患方赔偿40万余元,双方的医疗纠纷终结。9月10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给付患方家属。可协议履行之后,曹某家属又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
  法院查明,经司法鉴定,被告朝阳某医院对曹 的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在40%-60%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虽然原告和被告均鉴定结论表示不认可,但却都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四位原告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北京市医调委的调解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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