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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会支持么?
发布日期:2019-02-12    作者:杜红涛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一经认识就飞速的走到一起,婚前试婚已是屡见不鲜,大多都是你情我愿的生活在一起。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双方感情不合时,便提出分手,有些女青年就会向男方提出要对自己的青春损失给予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即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       然而这些“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并非法律用语,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索要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呢?笔者认为: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选择分手,男女从恋爱到同居再分手,其实质没有谁对谁错,法律无法干涉这些。所以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二,从社会风俗习惯来说,双方分手,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并非不可,当然给予的一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律也是支持的。      其三,男女双方之间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从我国法律来看,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只有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的才受法律调整,如果一方要求给予赔偿青春损失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仅仅就以青春损失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失,不是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所造成的。      最后,笔者奉劝这些青年男女,婚前同居虽然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但对于婚前同居行为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也必须要有对此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承担的心理准备。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请青年男女慎重考虑!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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