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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恋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热线疑问
金某与来某曾于2004年4月开始谈恋爱,2007年5月初,来某提出分手。2007年5月13日,金某约来某谈分手事宜,金某叫来表兄杨某、吕某,来某叫来同学黄某,一起到某酒店进行协商。来某给金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金某10万元,两年内付清。并由吕某、杨某作为女方见证人签名,黄某作为男方见证人签名。现金某以来某未履行行为为由要求来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另外,在庭审中,杨某、吕某和黄某的证词中均说该欠条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问在本案中,金某与来某分手后,金某向来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恋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在本案中,金某向来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不予支持。
对于因中断恋爱关系后形成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感债务,当事人一方持有对方出具的欠条主张还款,并且主张该欠条是借款的性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认定该欠条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但以认定为是“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主张债权的,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不予以保护。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另外,《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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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来某曾于2004年4月开始谈恋爱,2007年5月初,来某提出分手。2007年5月13日,金某约来某谈分手事宜,金某叫来表兄杨某、吕某,来某叫来同学黄某,一起到某酒店进行协商。来某给金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金某10万元,两年内付清。并由吕某、杨某作为女方见证人签名,黄某作为男方见证人签名。现金某以来某未履行行为为由要求来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另外,在庭审中,杨某、吕某和黄某的证词中均说该欠条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问在本案中,金某与来某分手后,金某向来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恋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在本案中,金某向来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不予支持。
对于因中断恋爱关系后形成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感债务,当事人一方持有对方出具的欠条主张还款,并且主张该欠条是借款的性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认定该欠条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但以认定为是“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主张债权的,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不予以保护。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另外,《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金某主张该欠条的性质是借款,来某主张欠条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从杨某、吕某、黄某的证词可获知,他们均认为此欠条是“青春损失费”。故认定金某主张的借款的性质是“青春损失费”。金某持有来某出具性质是“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主张还款,因违背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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