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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16-01-20    作者:110网律师
        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付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或者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都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分手后予以补偿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也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而言,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些要求是不会被法律所支持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同于婚姻关系,没有受到那么完善的法律损护,所以在选择是否同居时,应该更好地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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