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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之索要青春损失费
发布日期:2015-11-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 “师出无名”有欠条也枉然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五年的同居生活就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和邓女士从2003年4月开始同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五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2008年3 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越想越气,难道自己的这五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在分手一个多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 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当日写下了 “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

  没想到,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10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应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 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那张欠条无效。

  法官评说: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人身关系并不稳定,尤其对于同居女性来说,不安稳因素就更多。同居者要避免风险,就只有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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