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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打的青春损失费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有妇之夫王某于20051月与比自己小13岁的舒某同居。告诉舒某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给你青春损失费7万元。并写下一张“今欠补偿舒某现金7万元”的欠条。同年8月,两人发生矛盾,舒某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请问:王某该否偿还该笔欠款?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肯定的是王某无须偿还该笔欠款。王某写欠条的前提条件是要求舒某与自己长期同居,以满足其个人私欲。王某是有妇之夫,他和舒某同居既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对舒某来说,与有妇之夫同居,破坏别人的家庭,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法律规范,动摇了婚姻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应该给予严厉的谴责。王某和舒某这种“长期同居关系”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写“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合法,那么导致王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舒某主张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权利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但为享受这种权利而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构成违法。王某要求舒某“长期同居”的行为因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产生的 “青春损失补偿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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