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法院: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保护历史文物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盗掘宋代古墓葬案件,该案被告人周某某曾于2015年12月23日被周宁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2016年1月29日被周宁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德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周宁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处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上诉,经宁德市中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4月,周某驾车搭载江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周宁县咸村镇云门村,对该村云门寺后山一座石雕古塔周围环境,进行踩点后离开,密谋另择夜深时段窃取该座古塔。
而后,周某等人换了车牌,再次驾车前往云门村,将车停靠在村口不远处,手推板车并携带撬棍等工具前往该古塔,使用撬棍将古塔的石块逐一撬开,再使用板车将石块搬运至车辆停靠点。在搬运过程中,被云门村村民发现,弃车逃离现场。2015年12月,周某向公安局投案。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判处贩卖毒品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掘古墓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掘古墓罪对其数罪并罚。在盗掘古墓葬中被告人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其投案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贩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罚一万元;犯盗拙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该案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系宋代埋葬僧侣尸骨的无缝石塔,对研究当地宋代历史、文化、宗教,特别是僧侣丧葬习俗具有较高价值。目前已按原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