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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年薪制的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与员工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
庞某于2014年2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 2014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2月9日到2015年2月8日,约定劳动报酬及发放方式是每月先发8000元,总年薪15万元,前提条件是吴某全力以赴工作,剩余工资到合同期结束发清。庞某的工作内容是承担木门、柜门、木饰面测量、技术指导、设计图纸的工作任务。合同到期时庞某共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92923元,该公司提出庞某在测量和设计中经常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损失,拒绝按照年薪15万元标准结算剩余工资,但只自己制作了一张庞某工作出错情况统计表作为证据。为此,庞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付清工资余款54200元。
裁判结果:支持庞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公司无法证明庞某没有全力以赴,应当依约按15万元年薪支付庞某工资。
律师说法:  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薪
薪酬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项目,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往往用薪酬制度为导向,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继而为企业发挥尽可能多的作用。用人单位对于工资的支付方法及支付要求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主要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支付条件设定条款的模糊性而导致的争议。庞某的15万元年薪公司在支付时设定的前提条件是庞某全力以赴工作,所以本案审理的关键需要确定庞某是否为全力以赴地工作。而在劳动合同约定所用的全力以赴一词来看,这是非常带有主观色彩的词汇,很难界定,也很难用客观证据去描述,且主观上的全力以赴不是必然会导致客观的业绩斐然,反过来说工作效果不佳也不能必然说明庞某没有全力以赴。公司提供证据只是公司自己制作统计,无法否认庞某工作态度属于全力以赴,故应当支付庞某全额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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