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当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是用工之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每满一
个月则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这里的“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理锯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的3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
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9年3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09年3月1日已在
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9年3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
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别2009年3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他已53岁,
距60岁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
定于2009年2月28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
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