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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权利义务守衡定律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权利本位论(right-oriented theory)并不是在概念意义上。从法律价值、法律的主体性、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提倡权利本位,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法学实践和法学研究都应以权利为本位。

2. 提出权利本位论的原因

(1)权利更准确反映了法的主体性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具有自主、自觉、自为、自律的特性、具有主动、主导性。

(2)权利更真实的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 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权利本位的证成

(1)哲学上的论证①传统社会中是人对人的依赖 宗法关系、义务本位,单向的法律观②市场经济阶段是人对物的依赖,是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2)伦理上的论证 承担和履行义务应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前提①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②义务应从权利中合理的被引申出 纳税义务来自于收入的权利③义务是为权利的需要而被设定④“权利使法律更为道德,……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权利是人民手中的政治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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