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
摘要: 患者因分娩住进XX市XX人民医院,当天行剖腹产生下一女。被告医院手术中遗留纱布在病人腹腔,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认定被告的该行为对于患者的损害存在过错,判决赔偿患者经济及精神损失462378.04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剖宫产,遗留纱布,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前言: 手术流程都有严格规范,手术完要清点器械才能缝合,器械护士须清点后签字,手术器械未核对清,不允许关腹腔,此时器械护士可以说拥有绝对权力(也就同时有了责任)。但是人体内现手术遗留物的医疗事故也是常有发生。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手术遗留纱布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01年6月22日,患者因分娩住进XX人民医院,当天行剖腹产生下一女,于2001年7月23日出院。患者休完产假后即回到原工作单位上班,从事业务员工作,后因经常肚子痛、腰痛等原因,患者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不再上班;2008年5月患者曾到XX市XXX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因为身体不舒服等原因不再上班。患者对于身体不适一直没有作系统的检查、治疗;2014年3月11日,患者在本次就诊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显示:彩超发现下腹部包块4+年,于3月13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切口下一包块,质中,被大网膜广泛黏连包裹,与部分结肠黏连;请外科医师上台会诊,考虑瘤体来源于肠系膜不排除,分离黏连,分离过程中见脓液流出,囊壁破裂,露出纱布,考虑为异物引起脓肿包裹,行脓肿切除术+异物取出术。
结果: 患者经本次就诊医院手术,发现腹中存有纱布,因纱布不可能由人体内自然产生,且该纱布被大网膜广泛黏连包裹,应为此次手术前所遗留;而在该次手术前,患者曾于2001年6月22日在被告XX人民医院进行剖腹产;经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患者腹部除2001年6月22日行剖腹产及2014年3月13日手术之外,未见做过其他腹部手术遗留腹壁瘢痕以及相关手术记录等医学证据。手术中遗留纱布在病人腹腔,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被告亦不能证明不存在过错,故应当认定被告的该行为对于患者的损害存在过错,判决赔偿患者经济及精神损失462378.04元。
讨论: 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但是在本案中因损害过程持续长达十余年,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导致其生存质量降低,家庭长期不和睦;且其在第二次手术取出腹内遗留纱布之前的伤痛应高于手术后。虽然被告XX人民医院所举的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在剖腹产住院时一切正常,但该病历无法否定患者腹中遗留纱布的事实;被告申请对该纱布形成的年限进行鉴定,因相关鉴定单位要求必须提供同一批次的纱布作为捡材进行比对,而被告XX人民医院无法提供,且庭审中患者称从腹部取出的纱布并没有保存,已无法进行鉴定;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患者腹中的纱布不是其进行剖腹产时所遗留,故应当认定患者的损害与被告XX人民医院在行剖宫产时的诊疗存在因果关系。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2.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3.医疗纠纷:为高龄患者行造影检查,应警惕急性肾功能损害导致死亡。4.医疗事故罪:输错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