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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承包合同不可以解除
发布日期:2019-01-09    作者:王学海律师

案 情
本案双方土地承包关系建立于199X年3月,承包期限为长期有效。承包地块当时系未利用的涝洼荒碱地,属于四荒地,为其他形式的承包。原告XXX村委会以长期承包为主要条件采取招投标方式发包,由被告X某中标取得了承包权。由于未利用地当时没有地亩数登记在册,所以在承包合同中只标注了四至。被告按照50年的承包期限,经逐年投入,现已将承包地开发建设成为优质耕地和越冬鱼塘,至201X年进入逐渐稳定收益阶段,2018年收入约为X万元。经村集体丈量现有耕地XX亩、鱼塘XX.X亩,合计为XX.X亩。如若转包,年租金可达X万元。承包地的巨大变化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原告经鼓动以承包期限约定不明应视为不定期为由提起了本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由被告退回承包地。
代理意见
2018年11月,王学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1、双方未明确约定承包期限的说法不成立。本案合同承包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双方既不是没有约定期限,也不是约定为期限待定或期限不定,而是明确地约定为长期有效。这种明确地约定来自于原告为实现发包目的所做出的承诺,来自于中央一号文件中对落实生产责任制要长期稳定思想的深入人心,来自于当时双方对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领悟,即长期的约定言之有据,当时双方的想法都是随着政策走,并非是约定不明,而恰恰是具有双方均不可随意解除的特定意义。而且当政策和法律规定有具体期限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
2、本案合同期限应当确认为50年。自1982年连续五年发布党中央一号文件中,长期和稳定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两个关键词,鲜明地体现了党中央的指导思想。
1982年的提法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签定合同要民主协商,签定之后必须遵守”;1984年的提法是,“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85年的提法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1986年的提法是,“实践证明,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在双方土地承包关系建立三年后,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款中规定,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明确了四荒地的承包年限。这是国务院按照党的方针制定的具体政策。至此,本案合同长期的承包期限被顺理成章地认为是50年。自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对本省承包四荒地的期限予以了确认。那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土地承包期限应当确认为50年。
3、解除本案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及《物权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在50年内不可以解除。
4、解除本案合同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原则早已深入人心,且经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党的政策变成了法律。继后,自2005年至2018 年的党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提法,均一以贯之地以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为主调(2005年党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提法是,“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2006年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7年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008年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09年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2年是,“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2013年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14年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2015年是,“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2016年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户承包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2018年的提法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即党中央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思想是坚定不移的。回顾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延续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一直是在党中央指引下发展巩固起来的。党中央所说的长期,先期指的是15年,后期至现在指的是连续延长的30年,而其他类型的土地承包则分别为50年和70年。当党的方针转化为法律法规的时候,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承包期限。如果在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脱离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则是错误的。如违法解除本案合同,将会冲击支持开发四荒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放纵无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及农民利益的随意性,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宗旨。
5、原告的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合同期限长期有效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长期有效是原告在发招标时的主要条件,是为确保承包人享有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作出的承诺。在依据法律法规承包期限应当认定为50年的情况下,原告却以约定不明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
6、违法解除合同将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并两败俱伤。被告按照50年承包期限扎扎实实地进行了开发建设,至今,昔日的涝洼荒碱地变成了村民赞羡的耕地和越冬鱼塘。经粗略回忆,被告在承包地上历年投入为:199X年,开挖鱼塘XX亩,填土造地XX亩,土方量达X万多立方米,工程款约XX万元。200X年填土造地X亩,土方量达X万多立方米,工程款X万元。200X年开挖鱼塘X.X亩,填土造地XX亩,土方量达X.X万多立方米,工程款约X万元。201X年填土平地约X亩,土方量达0.X万多立方米,工程款约X.X万元。历年工程款合计约为人民币XX.X万元。如今若按重置成本评估将会成倍地超过这个数额。如违法解除合同,无论是按照重置成本赔偿还是按照未到期年限损失利益赔偿都将是巨大的金额。就原告目前的财力将会形成支付不能。即使能够足额支付,其后果也将是两败俱伤,即原告将承担巨大支出,被告也将因此失去连续XX年的可期利益,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7、本案承包地不是机动地。本案承包地在发包时是四荒地,是未利用的涝洼荒碱地,不是机动地,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原告将其错误地定义为机动地,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发生错误判断,做出错误分析,产生错误观点,做出错误结论。原告脱离本案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地的客观事实,脱离对开发利用四荒地的政策和法律,所谈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相对应,严重地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其错误结论不应当被采纳。
二、由被告退出承包地的诉求不成立
退的一般定义是指退原物。经过被告投入了无数心血汗水和大量人力物力,已将原涝洼荒碱地开发建设成了耕地和鱼塘。当时为四荒属性的原物已经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是原物的位置及在原物位置上诞生的新物,而新物是被告开发建设的成果。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的四荒地上依法开荒造地、植树造林、开挖渔塘,其形成的耕地、林地、水面归承包方无偿使用”的规定,被告对于新物在约定期限内具有合法物权,在法律上应给予物权性质的保护,不是一两句退出收回的话就可以了事的。在本案中收回承包地和承担赔偿责任是捆绑在一起共生共存的权利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退回承包地而闭口不提赔偿,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其诉讼请求显然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同时,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是另一独立的平衡利益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解除合同之诉之中,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当然应当依法驳回。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为其他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四荒地开发建设性质的土地承包,有其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正确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且不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应本着认真尊重历史与现实的态度,坚持遵循党和国家政策的立场,充分考虑当事人当时签定合同的初衷,从公平合理保护村民承包利益的原则出发,确认本案土地承包合同不可解除,履行期自199X年X月15日至204X年X月14日止。
原告代表人XXX主张解除本案土地承包合同,却对合同基本内容和履行情况不知情,直接回答的是“我刚上来不知道”。这是后任负责人随意否定前任负责人的真实表现。其表现其主张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所以,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确认本案合同承包期限为50年。
结 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的结果是,双方继续保持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期限截止于204X年9月30日(经营期限为48.5年),自2019年起承包费调整为每年XXXX元至承包期结束。
总之,代理律师从开发建设“四荒地”的特殊性出发,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党的政策为指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原则,达到了本案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解除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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