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刘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15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一×,农民。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二×,农民。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刘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及其辩护人刘连伟、刘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一×、刘二×因琐事与被害人喻××发生口角,后刘一×、刘二×父子与喻××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一×、刘二×持铁木锨将喻××打伤。经鉴定,喻××尺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一×、刘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一×、刘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
被告人刘一×、刘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一×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一×应认定为自首;2.犯罪后果不严重,且受害人存在过错;3.刘一×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综上,建议对刘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喻××与被告人刘一×南北相邻而居,双方因两家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存有矛盾。2015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喻××在自家院内搭建彩钢房,被告人刘一×、刘二×认为该彩钢房影响采光,遂闯入喻××家院内,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斗,被告人刘一×、刘二×持铁木锨将喻××及其妻子芮××打伤。经鉴定,喻××尺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一×、刘二×与喻××夫妇达成和解协议,刘一×、刘二×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经被害人喻××报警,被告人刘二×、刘一×先后被抓获的情况。
2.诊断证明书,证实喻××、芮××伤情情况。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相关人员基本身份情况。
4.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一×、刘二×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
5.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芮××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其找丈夫喻××吃饭,过去后看见喻××脑袋流血并用手捂着头,当时刘二×和刘一×用木锨拍喻××的头部,其赶紧过去拽他们,因为拽不动,就用嘴咬了刘二×胳膊,之后刘二×的母亲上来与其互相抓挠,刘一×拿东西拍打了其头部一下将其拍晕。
2.证人丁××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其与大力、李一×在喻××家建钢结构板房,因为建房问题喻××与后排的一家人发生纠纷,喻××家后排的中年男子将两家中间的铁栅栏踹倒并与他妻子、儿子一起进到喻××家院内。其看见中年男子和他儿子用木锨拍了喻××头部、胳膊和后背,还用木锨打了喻××妻子。
3.证人李一×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其与大力、老丁在喻××家中建彩钢房,喻××家后排那户的人过来因为盖房问题与喻××发生争执,对方岁数大的男子将两家中间的铁栅栏踹倒了,并捡起一把木锨往喻××头部和身上乱拍,对方岁数小的男子去拆预埋铁,喻××拿着木锨想去打这个男子,被大力拦住,之后中年男子和他儿子拿木锨打喻××,对方妇女与喻××媳妇互相撕扯,岁数大的男子用木锨拍了喻××妻子,将喻××妻子拍倒。之后其与大力、老丁等人将双方拉开。
4.证人张××(即“大力”)的证言笔录,证实内容与李一×一致。
5.证人郭××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中午,其在家中听见喻××与刘一×在外面争吵,其出去看见喻××和刘一×都拿着木锨互相拍对方,有两三名干活的工人在劝架。
6.证人李二×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刘一×妻子,2015年8月22日中午,其看见喻××家盖钢结构板房,就和刘一×、刘二×过去询问,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刘一×将两家中间的铁栅栏踹倒了,喻××和刘一×用木锨互相拍打对方,旁边的工人一直在拉架。喻××的脑袋流血并报警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喻××的陈述笔录,证实其家院子北侧与刘一×家有四米宽的距离,两家因为这块地的使用权问题有争议并起诉到了法院。2015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其在院子里盖养殖车间,刘一×家认为这些车间盖高了影响他家的采光,双方发生口角。刘一×将其家的栅栏墙拆了并和他儿子刘二×、媳妇进入院内,刘一×与刘二×持铁木锨朝其头部和身上乱打,其妻子芮××到达后上前拽刘二×,并与刘一×的媳妇互相抓挠,刘一×也打了芮××,之后双方被干活的工人拉开,其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芮××前往医院治疗。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一×的认罪供述,证实喻××与其是邻居,因为两家中间四米道的使用权问题有争议。2015年8月22日11时许,其与妻子李二×、儿子刘二×看见喻××家开始盖彩钢房了,就过去找喻××,不让他盖。其将喻××家院子的围栏推倒,并进入院内与喻××发生争执,其从地上拿了一把铁锨拍打喻××。这时刘二×进来后就去干活的地方拆预埋铁,阻止工人干活,喻××见状就赶过去与刘二×争执,其从喻××背后继续用铁锨拍他,一直把他拍倒,刘二×把喻××的铁锨抢了过来并用铁锨棍打喻××。其拍打喻××的时候,喻××的媳妇也打其与刘二×了,其用棍子打了喻××媳妇,之后双方被工人拉开。
2.被告人刘二×的认罪供述,证实2015年8月22日中午,喻××家盖彩钢房,双方发生口角,其父亲刘一×将喻××家的铁栅栏推倒后,其与父母进入喻××家施工的地方,喻××从地上捡起木锨想打他们,但是被工人劝开。其父亲与喻××互相打了起来,其将地上打桩用的预埋铁拆除并扔了,喻××见状就过来想用木锨拍其,其父亲从背后拍打他头部将他拍倒了。其父继续用铁锨拍打喻××的头部,其与喻××争抢木锨并互相撕扯,其用铁木锨棍拍了喻××头部一下。喻××的媳妇拽其并咬了其右胳膊一口,其踹了她一脚,双方打了一会儿后被人拉开。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喻××尺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喻××头皮瘢痕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双方殴打所持工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刘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一×辩护人提出,刘一×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殴打行为结束后即自行离开现场,并未主动投案或在现场等候处理,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一×、刘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应对被告人刘一×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遇纠纷未能理性解决,与被告人刘二×共同进入被害人院内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无明显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余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按照约定足额赔付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艳阳
人民陪审员 窦永兴
人民陪审员 汪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运正盼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