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因工受伤以及劳动能力等级没有异议。
二、因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在答辩人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其上班的情况下,仍然长期拒不上班。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已经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
三、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4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08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842元,答辩人没有异议。
四、被答辩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因此,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85×15=1275元。
五、被答辩人主张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8863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其二,如上所述,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故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其三,即便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是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再提供劳动,因此,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被答辩人主张按照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仅仅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包括加班工资。而本案当中,被答辩人的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
七、被答辩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其一、如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已经解除,故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此后的工资。其二、即便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但被答辩人在受伤之后就再未向答辩人提供劳动,故其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八、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交通费114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交通费这一赔偿项目。
九、对于有相关病历、发票佐证且确实是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答辩人同意予以赔偿。
十、鉴定费没有异议。
十一、后续治疗费40000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后续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其二,被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再次主张后续治疗费属于重复主张。其三,该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被答辩人据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的《申请表》没有答辩人及社保经办机构的签字、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答辩人已经购买了金额为66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答辩人的人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此致
临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