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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冯某某任职于重庆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并未为冯某某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2015年1月2日,冯某某在该单位工作场所指挥工人卸货工作时,旁人刘某某与冯某某开玩笑后发生争执,并用手将冯某某推到撞在磅秤上受伤,造成其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冯某某受伤后即报警处理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冯某某经人介绍委托至我所,由我作为代理人处理其因受伤的赔偿问题。就刘某某致使冯某某受伤一事,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通过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的沟通调解,刘某某对冯某某作出了除刘某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另行赔偿六万余元。后因冯某某是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代理人又为冯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因工受伤。代理人又代理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该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后代理人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等一系列的材料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重庆某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2万3千余元。后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另查明公司曾在冯某某受伤后支付冯某某2万余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冯某某判决的赔偿金额。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被第三人伤害,根据伤情第三人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而员工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构成工伤。本案中,刘某某致使冯某某受伤已经构成侵权,故通过调解的方式赔偿了冯某某。而冯某某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侵权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医疗费用只能由其中一个赔偿,不能重复要求,故本案中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不包括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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