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李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是河南省淅川县人,由于老家贫困不得不外出打工谋生。2007年10月李某来到十堰某公司工作,2009年9月3日下午,李某在车间装链条时不慎被挤伤右手。经医院诊断,李某右手环、小指离断伤;右手中指末节指骨骨折。由于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某公司对李某不管不问,甚至不承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走投无路之际听说了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于是带着最后一点希望来到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李某的援助申请,并三次指派了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历经仲裁、一、二审,判决生效,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调查取证,李某向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2月2日,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李某又向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0年4月9日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认定李某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八级。随后,援助律师代理李某向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1、解除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97062元。
仲裁委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只好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再次为李某办理了援助受理、指派手续。援助律师在一审中主张了仲裁委未支持的某公司补办社会保险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该两项请求,但由于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李某月均工资2500元的事实,而是按照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600元计算李某的工资,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67957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指派为李某提供援助,终审已判决并生效。
办案结果:
终审判决认为某公司拒绝提交李某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了李某月工资为2500元,并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某公司补交李某各项社会保险和支付李某28个月的二倍工资,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97062元。
办案感言:
在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深感弱势群体的无助,但也反映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援助给了需要援助之人以希望。同时,在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要业务精通、尽职尽责,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援助此案,最大收获在28个月的双倍工资,属史无前例。
该案已由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国家司法部作为援助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