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
李某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上班。2015年11月8日,李某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行右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右侧2-6,该次受伤后,李某某经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经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代理人根据李某某受伤情况和鉴定的伤残等级,准备了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排期进行开庭。
开庭当天,代理人与李某某一起出席了庭审,庭审过程中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充分的保障李某某的权利的情况下,通过给对方代理人做工作和向仲裁员表达申请方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使得案子调解结案。调解后被申请人重庆某公司承诺在下月的该公司就将其应支付全部款项支付李某某。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李某某在金额上做了一定的让步,但是节约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如果再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而公司又不配合的话,可能李某某经过一两年都不能实际拿到应得的赔偿款。而公司若是在调解书载明的时间内不支付该笔费用,李某某就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员工在上班时间履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且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可认定工伤。同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交通事故的伤者也可以要求肇事者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