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2年10月8日到北京A公司工作。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某工会工作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李某任A公司工会主席。2016年12月31日A公司与李某最后一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18日A公司向李某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同日,A公司派员与李某进行了离职工作交接。2016年12月30日上午A公司向李某送达了《工会会议通知》,通知李某在当日下午13点在公司召开工会会议。当日下午A公司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通过同意罢免李某工会主席职务,李某未到会。A公司罢免李某工会主席职务前未征得上级工会组织同意。2017年2月A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7年8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
裁决结果:支持李某主张。
理由: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用人单位中工会主席的身份如何界定;第二,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其是公司职工,需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安排;另一方面其是工会及职工代表,需对抗监督公司、维护职工权利;其矛盾对立的身份特质,决定了其在工作中时常面临两难境地。法律为保障工会主席能行使职权,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对工会主席作出了一些特殊保护。
1、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更是明确了“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期的期间。”
可见,本案中的李某自当选工会主席之日起,其劳动合同即自动延长,B公司仍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行使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罢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可见,罢免工会主席机构只能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均不能代表职权。同时第十六条又规定了上述大会的召开程序,即:“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显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提议权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而本案中,从B公司委派员工协同公证机构向李某送达工会会议通知可以看出,就罢免李某工会主席召开临时工会会员大会的提议显然是B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工会委员或工会会员之提议。同时,第九条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属于重大事件,基层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征求上级工会意见,并就罢免决定请求上级工会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期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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