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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资源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工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罢免程序。依据《工会法》第十七务第二款之规定,罢免工会主席机构只能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结构均不能代表职权。第十六条规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提议权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同时,第九条规定,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属于重大事件,基层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征示上级工会意见,并就罢免决定请求上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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