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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工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罢免程序。依据《工会法》第十七务第二款之规定,罢免工会主席机构只能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结构均不能代表职权。第十六条规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提议权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同时,第九条规定,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属于重大事件,基层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征示上级工会意见,并就罢免决定请求上级工会批准。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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