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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又一案件庭前有效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
胡俊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马来西亚籍华侨李某与中国籍冯某、杨某一同从越南老街市上庙旁非法渡口乘船非法入境至中国河口县二条半,入境上岸后被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拘留情况
2018年6月9日,河口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进行刑事拘留。
委托辩护
2018年6月19日,李某家属与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胡俊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胡俊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委托手续,案件已经报送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胡俊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认为本案李某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详细阐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建议不批准逮捕。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但将逮捕罪名变更为偷越国(边)境罪。
判决结果
案件以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当事人认罪、悔罪,胡俊律师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实报实销”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小结
本案当事人家属在拘留以后逮捕以前委托律师介入,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书面意见,与审查逮捕承办人口头交通意见,将重罪变轻罪,最终获得轻判。如果没有律师的尽早介入,逮捕罪名很有可能按公安机关拘留的罪名,如果以拘留罪名公诉到法院,那结果对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
律师建议:
作为家属,当知道亲人被刑事拘留了,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不要等到案件已经要开庭了才请律师,专业律师越早介入越好,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工作,辩护不仅仅在法庭上,更多的辩护工作要在庭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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