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按照合同完成医院装修工程 被告医院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逾期应承担违约责
裁判要点:原告依约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逾期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文共计1341字,阅读约需4分钟。
天津事务所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的建筑工程律师和建筑房地产律师有应对的能力。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案例】 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泗阳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1323民初1117号//(2018)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37 号
【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XX医院职工食堂装修及厨房设备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45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135000元,2013年3月份支付90000元,2013年10月26日付清225000元。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照万分之六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告诉求】自2013年3、4月份起原告每月均向被告索要到期工程款,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医院食堂改造工程款80000元,后又支付100000元体检中心装修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逾期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泗阳X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47864.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是自2013年2月10日起以14179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并以年利率6%为限;二是自2014年1月17日起以806071.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点对被告有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应为原告真是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J101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J1010.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J100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16.
工程价款的结算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