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改造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工程投入使用后医院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点:原告出具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中工程造价款为662818.6元,建设单位一栏中有被告单位副院长范某某签名及山西XX医院盖章。原告表示因施工期间有增项,工程造价增加为662818.6元,被告认可“范某某”系其本人签名,对其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全文共计1579字,阅读约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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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诉讼21】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非诉:包括调查取证;律师函撰写;诉前调解谈判;诉讼文书撰写。第二部分为诉讼策略制定:一审庭审;二审庭审;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违约责任04】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为拖延结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违约主要表现为工期违约、工程质量违约等。由于立法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较为简单,而实践中违约形态较为复杂,导致司法适用较为困难。
【工程款纠纷23】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房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纠纷系长期困扰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疑难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棘手纠纷。
【案例】 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6民初4499号//(2017)建筑工程案例 第 32 号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XX医院地下一层改造装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造价为469439.61元,其中合同签订后支付50%,整项工程完成90%后支付30%,结算后支付15%,质保金5%。工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目前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其中因涉及工程增项部分,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最后核定工程造价款为662818.60元。目前被告仅支付375550元工程款,至今仍有287268.6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故特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726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被告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该工程总造价应为662818.6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375550元,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87268.6元,故原告相应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被告当庭认可本案开庭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符合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山西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7268.6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被告当庭认可本案开庭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符合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延伸阅读】J1022.隐瞒真相虚构可以承包到建筑工程项目诱骗他人与其达成协议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J1021.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J101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J1010.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J1009. 双方公司存在混凝土的买卖关系,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