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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交易虚开发票 一男子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发票,被告人万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万某借用安徽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安徽省凤台县2015年县乡公路6标段9(殷王路)升级改造工程。2017年7月,安徽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结算工程费用,要求实际承建人万某提供施工材料的成本发票。后万某安排他人联系开票人,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1%的开票手续费,从“合肥某建材有限公司”开至“安徽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金额为1456310.67元,税额为43689.33元,价税合计1500000.00元。被告人万某将上述发票全部提供给安徽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入账。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万某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作为承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案发后,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系初犯、偶犯,且在犯罪后真诚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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