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注销,负责人和介绍人仍因虚开发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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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XX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高购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并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55213.66元。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高XX,2015年1月13日该公司注销。
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高购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55213.66元,并已全部在深州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X证言、深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增值专用发票4份、深州市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专用完税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给本单位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高XX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高XX自愿认罪,且受票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高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