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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划转保费资金 涉嫌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近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开庭审理,涉案金额高达100亿。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 吴某划转保费资金
吴某是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1月,吴某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示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划转至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与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吴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取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作为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与吴某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务,则构成贪污罪。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务的便利,是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例如,单纯的装卸工不属于这里的职务,而仓库管理员、运输司机属于。另外,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特定,仅指单位的财物。
本案中,吴某是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利用自己担任董事长,可以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经营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达100亿,吴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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