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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110网律师

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有的人可能会出于强奸的故意,实施强奸行为。有的人可能出于盗窃的故意,实施盗窃罪。但是有的单位人员,可能会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公司财产,那么,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有什么不同?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区别

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概括而言,挪用资金罪是以本单位资金为目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以本单位财物为目的,从民法学理论视角分析,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及受益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所有权中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可以确定的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只有直接故意才具有犯罪目的。我们可以把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暂时使用,用后归还;把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占为已有,完全不打算归还。但问题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一种心理过程,单纯考察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行为产生的后果的心理态度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为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往往会使其在意识到自己要对行为承担严重的责任时,不会真实表述自己当初的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但如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的思维方式分析,主观心理应与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发生和存在为共存条件。那么,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人是主观的,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认识的事实。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有很大区别,挪用资金的行为人是有挪用的故意,但是没有侵占的故意。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在于行为人是公司职务人员,有侵占的故意。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杭州专业刑事律师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刑事案件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律师会见的作用和意义:1、了解办案机关扣押的具杭州刑事律师:体物品,并要求办案机关返还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2、了解案情(主要了解:1、犯罪嫌疑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的犯罪事实;2、公安机关都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哪些问题)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告诉其涉及的罪名的构成条件;告诉其案件可能的结果;告诉他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告诉他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对办案机关进行讯问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被办案人员牵着鼻子走。3、为犯罪嫌疑人与亲友之间的联系纽带,进行必要杭州刑事律师:的亲情沟通。4、会见了解案情后,若有希望杭州刑事律师: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应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并达成和解,并由律师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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