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大诉讼中查明职业放贷行为审查力度,对此行为明确不予保护。2018年8月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而且,全国各地,推出“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已经不止一家。
根据《实施意见》,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或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违法,而不予保护。
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对“职业放贷人”名单中的人员严格谨慎审查,如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初步查明存在非法民间借贷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经审查确认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借贷纠纷案件或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