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对象认识的错误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对象认识的错误问题:
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属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学员问:
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的情形包括:
1、相同对象认识错误
2、因果关系错误
二、打击错误当中:“只有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指:在打击错误中,当属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且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三、工具错误:不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只存在紧迫危险说和传统观点?
四、不同对象认识错误当中:
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既不存在具体与法定符合说、也不存在紧迫危险与传统观点问题?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不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只存在紧迫危险说和传统观点?
3、把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既不存在具体与法定符合说、也不存在紧迫危险与传统观点问题?
五、因果关系错误属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只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不存在紧迫危险说和传统观点?
六、在因果关系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吗?是三种情形都有还是只有“事前的故意”才有?如有请举例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1.打击错误、对象认识错误都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所以只有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对于工具认识错误,在司法考试中要求掌握紧迫危险和传统观点,对于其他观点不要求掌握。
3.对于您提到的不同认识错误的几个问题,您的理解正确。刑法理论真正研究起来是很复杂的,建议按照老师讲的内容掌握即可,不必深究。
4.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因果关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所以没有数罪并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