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因此放在后文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 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 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 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提示】具体的错误与抽象的错误的区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客体属于同一种,后者的法益客体属于不同种。例如,想杀乙,却杀死丙,乙丙都是人,都是生命法益,属于具体错误。想杀人,却毁坏了财物,属于抽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