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特殊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条文属性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 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除了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 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算过当。
2. 行凶
行凶是指重伤害。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1)这里的“行凶”不包括轻伤害。
(2)这里的“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3.杀人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杀人。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致其重伤或死亡。
(2)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例如,非法拘禁使用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对此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4.抢劫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抢劫。例如,用麻醉方法抢劫。
(2)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因为前者对人有暴力,后者对人没有暴力。
5.强奸
(1)不包括非暴力的强奸,例如,昏醉强奸。
(2)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6.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7.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洌如,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虽不属于人身犯罪,但是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也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1)暴力的程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包括非暴力和轻微暴力。因此,不包括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2)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不包括人格、名誉。例如,对侮辱罪、诽谤罪不能行使特殊正当防卫。
【典型真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 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 .2题)①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① 答案:C